
在医疗损害鉴定实务中,患者知情同意(知情告知)的审查是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环节。病历中缺乏独立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仅在病程记录中载有口头告知内容时,鉴定机构如何判断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履行是否充分,以及在告知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如何评价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原因力,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文结合一起亲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鉴定与异议过程,围绕"告知缺陷的因果关系评价"这一主线,梳理代理思路与可援引的实务要点。
一、问题的界定
知情同意的审查,通常以病历材料为载体展开。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患者对部分诊疗决策签署了独立知情同意书,而对另一项关键决策只有病程记录中的"已告知、患方拒绝"式记载,未形成独立的书面同意文书。此时,需判断该口头记载能否构成有效的告知与有效的知情拒绝,告知不充分时又如何进入因果关系与原因力的评价。
这一问题的难点在于:其一,鉴定对告知是否履行的认定,缺乏统一的审查口径,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关系需要厘清;其二,告知缺陷通常不孤立存在,往往与抗感染不足、观察处理不及时等其他过错叠加,共同作用于损害后果,原因力评价须作复合分析而非各自割裂;其三,鉴定在认定告知不足的同时,又将"患方坚持"作为减轻医方责任的考量,二者之间存在逻辑衔接问题。本文以下部分,以一起团队亲办的案件进行脱敏为例陈述基本事实,再归纳争议焦点,进而分别考察鉴定对告知的判断方法、告知缺陷的因果关系评价思路,最后给出办案与质证的实务提示。
二、基本案情
某产妇因足月妊娠入院待产,产程中出现发热、胎心异常,诊断考虑急性绒毛膜羊膜炎。医方多次建议以剖宫产终止妊娠,病程记录记载患方要求继续阴道试产,但前两次均未形成书面知情同意书,仅第三次签署了病情变化告知文书。新生儿出生后经抢救,最终因胎粪吸入综合征、感染等并发症死亡。

具体按时间与行为顺序陈述如下:
1.入院及诊断阶段:产妇足月妊娠入院,产程中体温升高、胎心率出现异常,临床诊断考虑急性绒毛膜羊膜炎。医方于当日上午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
2.告知与拒绝阶段:病程记录分别于上午9时20分许、10时10分许、15时45分许三次记载医方告知风险、患方要求继续阴道试产并拒绝剖宫产。其中,前两次并未形成独立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仅第三次于16时16分签署了产科病情变化告知文书。据当事人一方声称,第三次签署时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告知说明,仅由待产中的产妇在疼痛剧烈、未充分查看内容的情况下直接签署。
3.产程与结局阶段:产程中曾出现两次晚期减速,胎监提示胎儿宫内窘迫风险显著升高,胎心率一度降至90至100次/分。医方仍继续阴道试产,至19时42分以产钳助产结束分娩。新生儿出生时呈重度窒息状态,后诊断为胎粪吸入综合征、大肠埃希菌败血症,转至儿童医院行ECMO等抢救,出生七天后因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
4.鉴定结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存在抗感染不足、知情告知不足两项过错,且均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综合原因力评定为轻微原因。
上述事实均已作脱敏处理,不涉及真实姓名、医疗机构实名与案号,仅保留与论述相关的病情与时间节点。
正规实盘股票配资三、争议焦点
结合双方分歧与鉴定争议,本案的核心问题可归纳为三项:
其一,知情告知是否已实际履行。病程记录中"已告知、患方拒绝"的记载,能否替代独立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从而认定告知义务已经履行。
其二,告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评价。关键在于患方知情拒绝是否成立、产程中终止妊娠的延迟是否应归责于患方,以及在鉴定已认定告知不足的前提下,原因力是否被不当低估。
其三,告知不足与抗感染不足等其他过错叠加时的责任分配。不充分的告知与抗感染的不足共同延长了胎儿在感染与缺氧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二者应如何合并评价。
四、鉴定对知情告知的判断方法
鉴定机构对告知是否履行的审查,一般可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个层面展开。
在形式层面,核查病历中是否具备独立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签署主体与时间是否明确、告知内容是否完整(包括病情、替代方案、相关风险以及拒绝治疗的后果)。就本案而言,产妇入院时对阴道试产、胎盘处置、静脉血栓风险、分娩镇痛、产钳助产、输血等事项均签署了独立的知情同意书,唯独对拒绝剖宫产这一关键决策未形成独立书面文书,仅见于三次病程记录叙述。这一对比本身即提示,同类事项在形式要件上处理并不一致。
在实质层面,判断病程记录中的口头告知记载能否构成有效告知与有效的知情拒绝。病程记录中"已告知、患方拒绝"的简短记载,通常不能当然替代书面的知情拒绝同意。尤其在患者拒绝医嘱性治疗或替代方案的情形下,告知充分性的证明标准应更高,需要有能够反映告知内容、风险与拒绝后果的载体。
就本案而言,鉴定意见书认定前两次告知未见患方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医方存在知情告知不足,且该不足与被鉴定人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第三次签署的告知文书被认定为告知符合规范。这一认定为一审阶段提出异议、援引事实基础提供了依据。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高危时刻的告知充分性。本案第二次拒绝发生在前次晚期减速、胎监提示III类异常之后,是胎儿最危险的时刻,但该次病程记录反而最为简略,且与前次风险告知表述几乎一字不差,三次告知均重复类似的"持续发热、感染进一步加重、胎儿窘迫、宫内感染、新生儿感染、产褥期感染、败血症等风险"表述,明显呈现格式化、未能体现实时病情与个体化风险的特征。此种"记录详略与病情危重度的倒挂",是质证时可以聚焦的要点。
在规范依据层面,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内容要求有明确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该条为鉴定意见对告知过错及因果关系作出详细论述提供了规范支撑。
五、告知缺陷的因果关系评价思路
告知缺陷如何进入因果关系与原因力评价,是本文论述的核心。
首先,不完整的告知不能产生有效的知情拒绝。有效知情拒绝以充分告知为前提;在告知内容不完整、缺乏反映风险与拒绝后果的载体时,患方"坚持阴道试产"的表示欠缺有效的知情同意支撑,不能当然视作患方的自主风险选择。因此,产程中因"患方坚持"所导致的终止妊娠延迟,不应全部归责于患方。本案从首次建议剖宫产(约9时20分)至唯一一次有效签署(16时16分)之间约七小时的"坚持",缺乏有效知情同意的基础。
其次,告知缺陷往往与抗感染不足等其他过错叠加评价。本案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过错,包括抗感染不足(产程中仅使用头孢唑林,且覆盖不了致病的大肠埃希菌)与知情告知不足两项。从诊断(约9时16分)到分娩(19时42分)约10.5小时,胎儿持续暴露于感染与缺氧环境之中。不完整告知导致有效同意缺失,抗感染不足则延长了胎儿在该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二者共同作用于损害后果,宜作复合因果关系分析,而非分别孤立地评价。
再次,鉴定认定过错与评定的原因力之间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本案鉴定一方面认定抗感染不足、知情告知不足两条过错均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又综合评定为轻微原因,并以"母亲仍然坚持阴道试产"作为减轻责任的因素之一。此种认定存在内在张力:既然已认定前两次拒绝缺乏有效知情同意,那么"患方坚持"自不应作为减责的充分理由;"感染凶险"这一因素,恰与抗生素选择不足直接相关,亦不宜作为减责而消解医方过错;至于以医疗机构等级较低为由降低标准,同样欠缺充分论证。据此,本案原因力至少应支撑次要至同等原因的论证;若病历缺失或知情同意瑕疵经质证进一步坐实,理由则更强。
在原因力表述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该条为就原因力评定提出异议提供了规范依据。
六、实务提示与常见误区
从办案与质证角度,以下要点值得注意,并应规避常见误区。
第一,逐份核对知情同意书体系,甄别记载性质。律师不宜仅依赖病历对"告知"的正面记载,应逐份核对各类知情同意书,区分"仅病程记录记载口头告知"与"签署独立知情同意书"两种情形,进而判断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第二,以高危时刻的告知充分性为质证焦点。围绕胎监异常、感染加重等关键节点,重点审查该时点的告知内容是否充分、是否反映实时病情与个体化风险、是否存在"记录简略与病情危重倒挂"的格式化记载。
第三,避免将"患方坚持"简单等同于"患方自担风险"。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患方的坚持不产生有效的知情拒绝效力,不应当然作为减责因素;对此应结合告知的充分性提出反对意见。
第四,重视当事人陈述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时的举证难点。本案当事人声称第三次签署时未实际告知、因疼痛未查看内容即签署,而病历记载为16时16分签署告知文书。口头陈述与书证不一致时,举证存在现实困难,实务中宜尽早通过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固定争议。
第五,关键争点应在鉴定听证环节充分表达。对告知不足、高危时刻处理及原因力等问题,宜在鉴定听证会陈述时重点强调,通过书面异议充分表达意见,避免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行追加争议,届时程序成本与论证难度都会显著上升。
元股证券:ygzq.hk七、结语
知情告知缺陷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审查,可归纳为一条主线:先判定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再评价履行不充分时的因果关系与原因力。前者侧重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核查,后者重在将不充分告知纳入复合因果关系分析,并保持过错认定与原因力评定之间的逻辑一致。
对律师而言,宜在鉴定听证环节通过书面异议充分表达意见,围绕知情同意书体系与高危时刻的告知充分性组织举证质证。对法官而言,审查鉴定意见时宜关注过错认定与原因力评定是否自洽,必要时考量是否适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鉴定人而言,宜在告知的履行判断与原因力的综合评定之间保持逻辑统一,避免因"患方坚持"等表述而低估医方过错的作用。此类争议的妥善解决,最终有赖于各方依据病历事实、循鉴定程序与法律规范合规查询,作克制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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